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再审申请人马海棠因与被申请人张闯亮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申字第64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马海棠,女,回族,1955年8月2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买国明,男,回族,1949年1月2日出生,系申请人姐夫。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申字第64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马海棠,女,回族,1955年8月2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买国明,男,回族,1949年1月2日出生,系申请人姐夫。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闯亮,男,汉族,1977年12月6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马海棠因与被申请人张闯亮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郑民四终字第63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马海棠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存在明显错误;(二)二审法院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显属不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审审理过程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马海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马海棠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范淑娟
审判员  乔景涛
审判员  李运动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张运云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