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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韩效农因与被申请人李庆忠及一审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返还原物纠纷民事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申字第66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韩效农,男,汉族,1958年10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朱先进,河南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申字第66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韩效农,男,汉族,1958年10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朱先进,河南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庆忠,男,汉族,1962年12月14日出生。
一审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储强健,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韩效农因与被申请人李庆忠及一审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郑民二终字第11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韩效农申请再审称:判决书将其车辆被扣的损失期间确定为起诉后至被放行前没有法律依据;李庆忠的房屋损失经鉴定部门鉴定为5000元,判决书将其房屋损失酌定为14000元没有法律依据。
本院认为,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并无不当,诉讼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再审申请人韩效农申请再审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韩效农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韩效农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范淑娟
审 判 员  李运动
代理审判员  蒋德军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张运云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