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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陈凡因与被申请人曹现锋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申字第583号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凡(又名陈欣源),女,汉族,1988年12月1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钟卫国,河南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曹现锋,男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申字第583号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凡(又名陈欣源),女,汉族,1988年12月1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钟卫国,河南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曹现锋,男,汉族,1976年1月22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陈凡因与被申请人曹现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陈凡不服本院(2013)郑民四终字第221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陈凡申请再审称,申请人陈凡与案外人李运动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申请人的行为是代理行为;一、二审法院曲解“说明”书的本意,将其作为认定借贷关系是错误的。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申请再审的理由,原审中已作评判,申请人没有提交有力证据证明其申请再审理由成立。
综上,陈凡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陈凡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绍斌
审判员  张玉霞
审判员  徐国庆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李要超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