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申字第583号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凡(又名陈欣源),女,汉族,1988年12月1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钟卫国,河南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曹现锋,男,汉族,1976年1月22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陈凡因与被申请人曹现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陈凡不服本院(2013)郑民四终字第221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陈凡申请再审称,申请人陈凡与案外人李运动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申请人的行为是代理行为;一、二审法院曲解“说明”书的本意,将其作为认定借贷关系是错误的。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申请再审的理由,原审中已作评判,申请人没有提交有力证据证明其申请再审理由成立。 综上,陈凡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陈凡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绍斌 审判员 张玉霞 审判员 徐国庆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李要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