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申字第58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建国,男,汉族,1956年6月19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宋子英,男,汉族,1933年9月25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陈建国因与被申请人宋子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郑民四终字第9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陈建国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导致错误判决。陈建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陈建国在一、二审庭审中均认可其已于1996年春节前将自有房收回,没有证据证明宋子英此后再控制、使用涉案房屋,现要求宋子英支付涉案房屋的租金及水电费损失,没有法律及事实依据。故陈建国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陈建国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陈建国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绍斌 审判员 张玉霞 审判员 徐国庆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董相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