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济民一初字第3718号 原告姚才,男,1959年10月出生。 被告王卫星,男,成年。 原告姚才因与被告王卫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起诉,同日本院作出受理决定,依法向原、被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举证须知、开庭传票。2015年1月13日,依法由审判员王小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卫星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姚才诉称:2012年3月1日至4月1日,其给被告王卫星承建的马蓬工业园区15号楼工程做施工资料。工程结束后,余剩670元,被告给其出具了证明。后其多次催要,被告一直不予付款,现要求被告给付670元。 被告王卫星未到庭,也未答辩、举证。 原告提供的证据有证明一份载明:证明老姚才资料费下欠670元整,工程款全部结算完付清。(陆佰柒拾元整)。卫星,2013、7、2。加盖河南银基金桥建设项目工程部工地专用章。 被告王卫星未到庭质证,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本院予以认定。 根据有效证据,依据原告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2年3月1日至4月1日,王卫星在承建马蓬工业园区15号楼期间,姚才为王卫星的工地做施工资料,2013年7月2日经结算王卫星给姚才出具证明,证明欠姚才670元。后王卫星未能给付该款。 本院认为:原告姚才在被告王卫星的工地做资料工作,应付报酬670元,有王卫星出具的证明为证,被告王卫星应当给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卫星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姚才670元。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王卫星负担,暂由原告垫付,在执行中一并结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小奇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吴小磊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