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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朱国喜与被告王红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济民一初字第3812号 原告朱国喜,男,195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红霞,女,197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国喜与被告王红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双方和解解决纠纷。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
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济民一初字第3812号
原告朱国喜,男,195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红霞,女,197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国喜与被告王红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双方和解解决纠纷。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红霞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国喜撤回对被告王红霞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小奇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亚楠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