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济民一初字第3812号 原告朱国喜,男,195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红霞,女,197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国喜与被告王红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双方和解解决纠纷。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红霞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国喜撤回对被告王红霞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小奇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亚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