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济民二金初字第133号 原告河南济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战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余五成,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谭开新,男,196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 被告谭开会,男,1972年3月31日出生,汉族。 被告苗国忠,男,196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 被告毕鹏云,女,197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济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谭开新、谭开会、苗国忠、毕鹏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贷款已经偿还。原告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40元,依法减半收取3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王小奇 审判员 王利娟 审判员 张 勇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亚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