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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济源市五龙口镇留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梁亚宾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济民一初字第02188号 原告济源市五龙口镇留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和世忠,该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务工作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赵守富,村委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陈立晓,济源市梨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梁亚宾
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济民一初字第02188号
原告济源市五龙口镇留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和世忠,该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务工作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赵守富,村委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陈立晓,济源市梨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梁亚宾,又名梁小宾,男,成年,汉族
原告济源市五龙口镇留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梁亚宾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3日依法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被告未经其同意,擅自将村北原预制厂场地7.8亩占为己有并建起了橡胶加工厂。后经村委干部及村协调小组工作人员的多次劝说,被告至今未向其交纳占地费用。被告的行为侵害了村民的集体利益,现要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恢复原状。
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梁亚宾的地址送达了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而受送达人称其的姓名不是梁亚宾,而是梁小兵,并提供身份证证明其主张,原告起诉主体错误,其拒绝应诉。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梁亚宾,按照其提供的地址和姓名无法确定,故本案属于被告不明确,依法应予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5元,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刘庆九
审判员  苗 丹
审判员  刘雪峰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赵夏伟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