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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荣轩与唐国强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唐民小字第13号 原告张荣轩,男。 被告唐国强,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荣轩与被告唐国强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荣轩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荣轩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唐民小字第13号

原告张荣轩,男。

被告唐国强,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荣轩与被告唐国强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荣轩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荣轩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荣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荣轩负担。

审判员  郑彦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李凯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