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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国立与肖新春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唐民保字第8号 申请人尚国立,男。 被申请人肖新春,男。 2015年2月8日15时20分,被申请人肖新春驾驶豫R89E08号轻型普通货车沿S240省道自南向北行驶至唐河县上屯镇丁岗街北,与其前方同向行驶尚国立驾驶的自行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唐民保字第8号

申请人尚国立,男。

被申请人肖新春,男。

2015年2月8日15时20分,被申请人肖新春驾驶豫R89E08号轻型普通货车沿S240省道自南向北行驶至唐河县上屯镇丁岗街北,与其前方同向行驶尚国立驾驶的自行车相撞,致车辆损坏,尚国立受伤。申请人尚国立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肖新春所有的现停放在唐河县交警大队的豫R89E08号轻型普通货车予以保全至唐河县交警大队。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所有的豫R89E08号轻型普通货车扣押至唐河县交警大队。扣押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让、抵押、变卖、损毁,不得放行。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金菊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孙香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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