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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河县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唐河县居乡面业有限公司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唐民保字第6号 申请人唐河县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宗锁,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唐河县居乡面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海忠,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唐河县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向被申请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唐民保字第6号

申请人唐河县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宗锁,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唐河县居乡面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海忠,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唐河县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向被申请人唐河县居乡面业有限公司代偿银行承兑款2018000元,被申请人唐河县居乡面业有限公司不予偿还。申请人唐河县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唐河县居乡面业有限公司价值210万元财产依法予以查封或冻结。申请人唐河县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银行帐户存款200万元作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唐河县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唐河县居乡面业有限公司代偿银行承兑款2018000元,被申请人唐河县居乡面业有限公司未予偿还,且被申请人唐河县居乡面业有限公司有转移财产可能,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给申请人唐河县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唐河县居乡面业有限公司价值210万元的财产或相同数额银行存款依法予以查封或冻结。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仝之锐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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