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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陈亚飞因与被上诉人安永、西华县国赢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周民终字第20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亚飞,男,197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西华县。 委托代理人廖鸿智,河南许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永,男,1984年1月20日出生,汉
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周民终字第20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亚飞,男,197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西华县。
委托代理人廖鸿智,河南许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永,男,198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西华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华县国赢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凌国军,该公司总经理。
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路占锋,河南箕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陈亚飞因与被上诉人安永、西华县国赢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赢服务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华县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6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亚飞及其委托代理人廖鸿智,被上诉人安永、西华县国赢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路占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审理查明,2012年12月1日,国赢服务公司与安永签订投资咨询协议一份。主要内容为:1、甲方(国赢服务公司)为乙方(安永)的投资提供信息服务及格式咨询协议条款。乙方将资金交付甲方,由甲方代理乙方以甲方名义代理乙方同第三方从事借贷事宜。2、在甲方同第三方达成借贷合同后,由乙方实际出资,收益归乙方所有,风险由乙方承担。3、略。4、因甲方向第三方出借贷款而发生难以收回的情况,甲方将追索权全部委托乙方行使,因追索债权产生的费用,甲方概不负责。2013年9月16日,国赢服务公司与张莙唬签订借款合同一份。主要内容为:张莙唬向国赢服务公司借款3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3年9月16日至2013年10月16日止。借款利率3分。陈亚飞和宋华东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写有担保承诺书。担保期间直至借款清偿完毕为止。借款到期后,张莙唬没有如期偿还借款。
原审法院认为,国赢服务公司与陈亚飞签订的保证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合同。陈亚飞和宋华东自愿为张莙唬在国赢服务公司处的借款提供连带担保,张莙唬不如期履行还款义务时,陈亚飞和宋华东应按约履行,但安永、国赢服务公司只要求陈亚飞承担全部责任,予以支持。安永为实际出资人,国赢服务公司与安永约定将债权的追索权全部委托给安永。因此,陈亚飞应向安永履行还款责任,不再向国赢服务公司承担责任。借款利息超出法律规定的部分不予保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的规定,判决:一、陈亚飞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安永偿还借款3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标准计算,从2013年9月16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西华县国赢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安永对陈亚飞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陈亚飞不再向西华县国赢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责任。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陈亚飞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陈亚飞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为: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判决结果错误。一、关于事实部分:l、国赢公司没有实际提供给“借款协议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张莙唬借款,该合同不成立。根据20l3年9月16日国赢公司与张莙唬签订的“借款协议合同”及“担保承诺书”可知,双方属于民间借贷关系。根据合同法原理,该合同属于实践合同。该类合同从贷款人实际提供贷款给借款人时起生效。国赢公司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已向张莙唬提供了借款。原审判对该事实未予查明。2、陈亚飞是以国赢公司与张莙唬之间的借贷作为担保人。与安永没有任何关系。从2013年9月l6日安永给张莙唬汇款30万元的凭条可以证明,与张莙唬形成借贷关系的是安永而不是国赢公司。而该公司未与张莙唬成立借贷关系。陈亚飞与“借款协议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并未成立担保关系。3、安永、国赢服务公司间的“投资咨询协议”是协议当事人间的合意,不能约束善意第三人,对陈亚飞没有任何约束力。原审判决对此事实的认定,属于认定事实错误。4、被上诉人的诉讼主体资格不适格。①安永不是国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在20l3年9月16日国赢公司与张莙唬的“借款协议合同”后甲方栏内签字行为无效。②安永借给张莙唬资金的事实与本案无关。陈亚飞未在该借款关系中作保证人,安永诉陈亚飞无法可依。5、张莙唬是主债人,一审法院依法应列其为被告,一审法院竞相判决,属程序错误。二、关于适用法律部分:原审法院在认定事实及判决理由部分,均适用了担保法的相关规定,是适用法律不当。根据本案事实,其首先要适用《民法运则》、《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认定国赢公司与张莙唬间的借贷关系是否成立。其次依据担保法的相关规定认定陈亚飞的担保人资格是否成立,再次依据《民诉法》确认安永的诉讼主体资格,而原判决均未适用上述法律。三、关于判决结果部分。根据以上事实,陈亚飞不是张莙唬与安永间借贷关系的担保人,国赢公司与张莙唬间因未实际提供借款,其借贷关系不成立,导致陈亚飞的担保责任解除。原判决判令陈亚飞连带清偿借款及相关利息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l、撤销原审法律文书,依法改判驳回安永、国赢服务公司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安永、国赢服务公司承担。
被上诉人安永的书面答辩意见为:一、安永已按合同约定给付张莙唬借款30万元,陈亚飞应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1、陈亚飞以西华县国赢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没有向张莙唬提供借款,合同就不成立的观点是错误的。2、陈亚飞认为安永和本案担保合同没有关系是错误的。安永为本案的债权人,也是张莙唬向安永担保借款的被担保人。3、一审判决根据投资咨询协议和有关证据,认定安永为实际出资人,西华县国赢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在张莙唬违约后,将债权
的全部追索权委托给安永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4、安永是否为西华县国赢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影响其作为一个债权人在合同上签字行为的效力;陈亚飞为债
务人张莙唬的担保人,不能说其与本案无关。5、安永是否起诉债务人是其权利,不影响法院审理和判决,不存在审理程序违法问题。二、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判决,适用法律正确。三、一审判决结果正确,二审法院应予维持。
被上诉人国赢服务公司的书面答辩意见为:一、国赢服务公司和陈亚飞签订的“借款协议合同”和“担保承诺书"已成立并生效,应受法律保护。二、国赢服务公司根据双方签订的投资咨询协议,有权在债务人张莙唬违约后,将债权的全部追索权委托给安永行使。三、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判决,适用法律正确。四、一审判决结果正确,二审法院应予维持。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审理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安永、国赢服务公司提供的借款协议合同、投资咨询协议、担保承诺书、西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存款凭条等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链条足以证明安永履行了实际出借义务且该笔借款系由陈亚飞和宋华东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安永、国赢服务公司诉请陈亚飞承担本案的担保还款责任,有事实依据和法律根据。原审判决陈亚飞承担本案的担保还款责任,并无不当。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适当,应予维持。上诉人陈亚飞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上诉人陈亚飞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朱  新  章
审判员 沈  华  秋
审判员 李  俊  华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佟乐观(代)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