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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海州、王东方因与被上诉人连红支、原审被告张学友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周民终字第21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州,男,1966年2月8日生,汉族,住西华县。 委托代理人宋梦兰,西华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东方,男,1978年7月13日生,汉族
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周民终字第21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州,男,1966年2月8日生,汉族,住西华县。
委托代理人宋梦兰,西华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东方,男,1978年7月13日生,汉族,住西华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连红支,女,1980年2月11日生,汉族,住商水县。
委托代理人孙义淇,河南五色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审被告张学友,曾用名张学有,男,1966年10月6日生,汉族,住西华县。
上诉人海州、王东方因与被上诉人连红支、原审被告张学友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不服西华县人民法院(2012)西民初字第16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审法院查明,2006年5月份,连红支购买王东方在西华三高北侧的宅基地一处,价款15000元。2008年6月26日,西华县人民政府给连红支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证号为2008-040,土地使用权人连红支,面积183平方米,2分7厘4毫。2009年6月28日,王东方在连红支不知情的情况下,又将该宗宅基地卖给海州,并签订土地买卖协议,价款25000元。2011年10月26日海州将在该宅基地所建房屋卖给了张学友,价款191000元。现该房屋由张学友占有居住。
原审法院认为,连红支对本案争议的宅基地享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王东方明知对该宅基地不再享有使用权,仍然以自己的名义卖给他人,王东方的行为侵犯了连红支的合法权益,对此造成的损失,王东方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目前的土地转让价格,连红支要求被告给付50000元,宅基地归被告使用的诉讼请求合情合理,应予支持。海州、张学友在该宗宅基地的买卖过程中,未对宅基地的使用权人进行审查,对非法买卖的既成事实也有一定的过错,二人应对王东方赔偿连红支50000元的损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判决:1、王东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给付连红支50000元;2、海州、张学友负连带清偿责任;3、连红支在收到赔偿款50000元后,该宗土地的使用权归张学友。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张学友负担。
海州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海州不承担连带责任,诉讼费用由连红支承担。
海州的上诉理由为:原审认定事实错误,海州在购买王东方宅地基过程中没有过错,购买前仔细询问王东方有关该宅基的使用权归属情况。原审连红支起诉时没有第三人,也没有向海州主张过权利。海州属于善意第三人,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王东方亦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将赔偿款变更为2万元诉讼费用由连红支承担。
王东方的上诉理由为:1、连红支违法办理的土地使用证应予撤销。连红支宅基证属于西华县娲城办事处北关七队,连红支不是该村集体组织成员,无权使用该土地,其权利证书应予撤销;2、一审法院认定该宅基价值5万元不符合实际,应以3万元为限。另外王东方已经退给连红支1万元,所以赔偿款应改为2万元。
连红支对于海州、王东方的上诉共同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公正,二上诉人上诉无理,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于海州的上诉,王东方陈述称:对于海州的上诉没有意见。
对于王东方的上诉,海州陈述称:对王东方的上诉理由没有意见。
王东方二审期间提交连红支姐连爱红1万元收条一份,证明宅基地钱已经给连红支家人了。
对于王东方二审提交材料,连红支质证意见为:1、连红支与连爱红虽是姐妹关系,但均已各自成家,多年互不往来且有矛盾;2、王东方与连爱红是否存在经济纠纷与连红支无关。王东方二审提交的材料与本案没有关联,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
本院认为:原审关于海州对涉案房屋的取得是否属于善意取得、对连红支的损失海州应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华县人民法院(2012)西民初字第161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西华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朱新章
审判员  沈华秋
审判员  李俊华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佟乐观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