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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朱孟炎、朱桂言因与被上诉人朱彬、侯叶、朱桂贞、朱桂英、朱刚强、朱桂玲赡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周民终字第21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孟炎,男,汉族,1951年3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西华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桂言,男,汉族,1954年出生,住河南省西华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彬,男,汉族,1931年6
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周民终字第21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孟炎,男,汉族,1951年3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西华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桂言,男,汉族,1954年出生,住河南省西华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彬,男,汉族,1931年6月29日出生,住西华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侯叶,女,汉族,1931年9月2日出生,住西华县。
委托代理人朱彬,身份情况同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桂贞,男,汉族,1955年出生,住河南省西华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桂英,女,汉族,1961年5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西华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刚强,男,汉族,1965年3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西华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桂玲,女,汉族,1974年11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西华县。
上诉人朱孟炎、朱桂言因与被上诉人朱彬、侯叶、朱桂贞、朱桂英、朱刚强、朱桂玲赡养纠纷一案,不服西华县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7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审理查明:朱彬、侯叶系朱孟炎、朱桂言、朱桂贞、朱桂英、朱刚强、朱桂玲的父母亲,现朱孟炎、朱桂言、朱桂贞、朱桂英、朱刚强、朱桂玲均已成家另过,朱彬、侯叶单独生活。由于朱彬、侯叶年老体衰,又有疾病缠身,没有劳动能力,须其子女赡养,在赡养问题上,双方发生争执,为此产生纠纷。
原审法院认为,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同时又是法律规定的子女应尽的义务,赡养老人既包括支付必要的生活费用又包括提供必要的生活居住条件,以及承担必要的医疗费用。朱彬、侯叶年老体衰,又有疾病缠身,没有劳动能力,朱孟炎、朱桂言、朱桂贞、朱桂英、朱刚强、朱桂玲均应承担赡养义务。朱彬、侯叶以年龄大了,生活方式不同,不同意轮流赡养,其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根据朱彬、侯叶所在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考虑到朱彬、侯叶实际生活需要,结合朱孟炎、朱桂言、朱桂贞、朱桂英、朱刚强、朱桂玲的实际负担能力,朱彬、侯叶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一、朱孟炎、朱桂言、朱桂贞、朱桂英、朱刚强、朱桂玲于判决生效后每人每月支付朱彬、侯叶赡养费300元(给付日期为每月的十日以前)。二、朱彬、侯叶遇有重大疾病(医疗费在1000元以上的)由朱孟炎、朱桂言、朱桂贞、朱桂英、朱刚强、朱桂玲平均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由朱孟炎、朱桂言、朱桂贞、朱桂英、朱刚强、朱桂玲负担。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朱孟炎、朱桂言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一、朱孟炎、朱桂言已60多岁,无劳动能力及固定收入,有赡养之心而无赡养之力。二、按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5627.73元,应每人每月支付赡养费78.16元,原审判决违反国家规定,超过农村生活标准。三、朱彬、侯叶存款五六万元,放高利贷有高息,且身体健康,应将其存款顶替赡养费。四、朱孟炎、朱桂言愿意轮流赡养,与朱彬、侯叶一起生活。请求二审依法改判或判决朱孟炎、朱桂言不承担赡养义务。
朱彬、侯叶共同答辩称:朱彬、侯叶年纪了,要求朱孟炎、朱桂言履行赡养义务。
朱桂英答辩称:一、父母把儿女养大不容易,朱桂英愿意服从判决。二、朱孟炎、朱桂言家境富裕,有能力赡养父母。三、朱孟炎、朱桂言对父母不好,父母不愿意与他们共同生活。请求二审公正判决。
朱刚强答辩称:父母应当赡养,朱刚强没有任何意见。
朱桂玲答辩称:1993年至2013年朱桂玲为父母提供的生活保障占到总费用的80%,朱桂玲已尽到了赡养义务,朱孟炎、朱桂言的行为及态度已使朱桂玲不能再出钱赡养老人。二、朱孟炎、朱桂言家境富裕,有能力赡养父母。三、父母朱彬、侯叶年事已高,不愿与子女生活一起。请求二审公平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朱孟炎、朱桂言对年事已高的父母朱彬、侯叶负有赡养义务,朱彬、侯叶主张朱孟炎、朱桂言给付赡养费,合法有据。朱孟炎、朱桂言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处适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朱孟炎、朱桂言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朱新章
审判员  沈华秋
审判员  李俊华
二〇一四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佟乐观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