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唐民一初字第2127号 原告唐某某,女。 被告候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诉被告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 审判长 谷建辉 审判员 杨基石 陪审员 王 来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承飞 |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唐民一初字第2127号 原告唐某某,女。 被告候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诉被告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 审判长 谷建辉 审判员 杨基石 陪审员 王 来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承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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