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唐民一初字第64号 原告唐河县友兰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峰,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吴明举,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磊,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河县友兰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为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河县友兰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月12日以原、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河县友兰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唐河县友兰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孟晓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