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唐民一初字第2388号 原告楚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李喜增,河南匡世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楚某某诉被告李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楚某某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楚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楚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向举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闫志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