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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某某与李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唐民一初字第2388号 原告楚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李喜增,河南匡世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楚某某诉被告李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楚某某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唐民一初字第2388号
原告楚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李喜增,河南匡世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楚某某诉被告李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楚某某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楚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楚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向举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闫志贺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