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唐民一初字第185号 原告胡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樊朝阳,唐河县桐寨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吴某甲,男。 被告吴某乙,女。 被告吴某丙,男。 被告吴某丁,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吴某丁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吴某甲与被告吴某丙各自负担一半。 审判员 贾钟爽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