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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唐民一初字第2246号 原告赵某某,女。 被告张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唐民一初字第2246号
原告赵某某,女。
被告张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李 瑞
审 判 员  郑 彦
人民陪审员  郭晓珍
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于 冕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