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唐民一初字第2246号 原告赵某某,女。 被告张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李 瑞 审 判 员 郑 彦 人民陪审员 郭晓珍 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于 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