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唐民一初字第2667号 原告赵某某,女。 被告曹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1月12日以双方已经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曹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150元。 审判员 李瑞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于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