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唐民一初字第1197号 原告韩明贺,男。 委托代理人张向涛,河南海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河县中信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大朋,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明贺与被告唐河县中信置业有限公司为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明贺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2月26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明贺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明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43元,由原告韩明贺负担。 审 判 长 孟 晓 审 判 员 刘书堂 代理审判员 朱 晓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孙香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