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唐民一初字第516号 原告韩建章,男。 原告郑长秀,女。 被告李俊澎,男。 被告罗辉,男。 被告朱文杰,男。 原告韩建章郑长秀与被告李俊澎、罗辉、朱文杰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建章、郑长秀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二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见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建章、郑长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00元,由二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郑 彦 审 判 员 唐念存 人民陪审员 郭晓珍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常 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