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唐民一初字第2409号 原告韩玉林,男。 被告牛小金,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玉林与被告牛小金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韩玉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韩玉林负担。 审判员 张文锋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彭福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