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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玉林与牛小金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唐民一初字第2409号 原告韩玉林,男。 被告牛小金,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玉林与被告牛小金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唐民一初字第2409号
原告韩玉林,男。
被告牛小金,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玉林与被告牛小金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韩玉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韩玉林负担。
审判员  张文锋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彭福森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