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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孙美琪与被申请人和某某机动车责任事故纠纷一案申诉复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民申字第1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孙美琪,女,1992年7月9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以梅,女,1963年7月30日生,汉族,系孙美琪母亲。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和某某(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民申字第1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孙美琪,女,1992年7月9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以梅,女,1963年7月30日生,汉族,系孙美琪母亲。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和某某(又名和某某),女,1997年5月12日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张敏,女,1972年10月20日生,汉族,系和某某母亲。
再审申请人孙美琪因与被申请人和某某机动车责任事故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信中法民终字第9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孙美琪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孙美琪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法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孙美琪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沈继红
审判员  张 玲
审判员  王京珊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田纪云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