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民申字第1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孙美琪,女,1992年7月9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以梅,女,1963年7月30日生,汉族,系孙美琪母亲。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和某某(又名和某某),女,1997年5月12日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张敏,女,1972年10月20日生,汉族,系和某某母亲。 再审申请人孙美琪因与被申请人和某某机动车责任事故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信中法民终字第9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孙美琪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孙美琪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法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孙美琪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沈继红 审判员 张 玲 审判员 王京珊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田纪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