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再审申请人耿纪强与被申请人耿宏辉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诉复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民申字第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耿纪强,男,1980年3月12日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耿宏辉,男,1964年7月11日生,汉族。 再审申请人耿纪强因与被申请人耿宏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民申字第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耿纪强,男,1980年3月12日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耿宏辉,男,1964年7月11日生,汉族。
再审申请人耿纪强因与被申请人耿宏辉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信中法民终字第7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再审申请称,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申请人承包甘岸新建小区2号楼工程,将小区主体部分分包给被申请人耿宏辉。被申请人为申请人承建工程时,由于没有按约定完成工程量,结算时申请人按工程量的70%支付了被申请人工程款,另外又补给了基础款5000元,被申请人同意对此结算方式没有异议并已领取工程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的工程承包和工程款已全部终结,再无任何纠纷,不应判决再支付其工程款。被申请人没有提供任何申请人欠其工程款或工程款尚未结算的证据,二审在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不顾双方已结算支付完毕的事实,判决申请人支付被申请人工程款。请求依法再审。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再审申请称,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经审查,2008年10月,耿纪强将其承包的甘岸新建小区2号楼工程的主体清工工程分包给耿宏辉,双方只是口头约定了分包价格,所建房屋一至四层工程总量1799.5㎡双方无异议。2009年1月10日,耿纪强将一至四层按1799.5㎡工程计量,按40元/㎡的价格,工程量的70%支付了50386元,另外又补给了基础款5000元,合计支付给耿宏辉55386元。后耿宏辉认为耿纪强结算工程款不合理,应按约定的48元/㎡的价格计算,还应支付工资款38768元,引起诉讼。耿宏辉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一审法院提交了伍德群、李俐志、程德财等人的证明,以此证明工程量及按48元/㎡的价格计算。耿纪强提交了方立国、方泽远的证明,以此证明2009年1月10日的结算,耿宏辉对价格及付款方面没有提出异议。二审结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参照农村建筑行业习惯,综合考量本案事实作出判决,事实清楚,处理适当。再审申请人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耿纪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耿纪强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沈继红
审判员  张 玲
审判员  王京珊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田纪云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