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487号 罪犯王国华,男,1963年7月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漯河市人,研究生文化程度,捕前任中共许昌市市委组织部部长。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5日作出(2009)汴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国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扣押的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08年10月29日起至2023年10月28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0年3月4日交付河南省豫中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1年9月28日对王国华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3年1月7日对王国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王国华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1年至2007年间,王国华利用担任临颍县县长、县委书记、许昌市副市长、市委组织部部长的职务便利,为请托单位或个人在项目审批、工程中标、职务晋升、工作调整、安排就业等方面谋取利益并收受公司“干股”,收受贿赂款合计1259.4万元,美元2000元。该犯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积极退出全部赃款。 罪犯王国华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2年12月获得记功;2013年4月、2013年11月、2014年2月、2014年8月获得表扬;2014年3月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国华本次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国华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21年3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明哲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