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459号 罪犯孙卫民,男,1971年4月4日生,汉族,河南省新蔡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日作出(2011)禹刑初字第730号刑事判决,认定孙卫民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1年9月8日起至2015年9月7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2月7日交付河南省豫中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孙卫民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7、8月份,禹州市某石料厂违规爆破被发现勒令整改。8月30日,秦某、孙卫民等人仍违规进行硐室爆破,致相邻石料厂的厂房倒塌,造成5人死亡的重大责任事故。石料厂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每人赔偿38万元,获得谅解。 罪犯孙卫民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监以来,2013年9月获得表扬;2014年2月获得表扬;2014年7月获得表扬。孙卫民自2013年开始至2014年上半年止每半年改造评审鉴定分别为:一般、良好、良好。新蔡县司法局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14年9月12日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为:孙卫民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同意假释,纳入社区矫正工作。孙卫民的假释保证人为其妻子李小扣,务农。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假释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假释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相关书证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孙卫民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刑罚执行期间一贯表现良好,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八十二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孙卫民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5年9月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明哲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