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472号 罪犯李全友,男,197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浚县人,高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4日作出(2008)浚刑初字第182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全友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08年4月30日起至2018年4月29日止。宣判后,李全友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7日作出(2008)鹤刑终字第9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09年2月26日交付河南省豫中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1年1月27日对李全友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2年5月4日对李全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李全友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李全友捕前任浚县交通局运管所城关管理站统计员兼内勤组长。1996年10月份,因李全友与王某恋爱关系遭家人反对,二人预谋携带公款出走。二人从王某经管的公款账户中取出12万元后潜逃。到案后,二人退出赃款119000元。 罪犯李全友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2年3月获得表扬;2012年8月获得表扬;2012年12月获得表扬;2013年7月获得表扬;2014年3月获得表扬;2014年8月获得表扬;2013年10月获得记功;2013年1月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2月获得省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3月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全友本次考核期内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全友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5年5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明哲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姚晓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