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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振久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478号 罪犯庞振久,男,195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内乡县人,专科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1日作出(2011)内刑初字第286号刑事判决,认定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478号

罪犯庞振久,男,195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内乡县人,专科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1日作出(2011)内刑初字第286号刑事判决,认定庞振久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依法追缴非法所得100504元(含已退)。刑期自2011年8月20日起至2021年8月19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庞振久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6年至2011年间,庞振久在担任内乡县规划局副局长期间,利用其负责监察和处罚违规建房的职务之便,在开发商超面积建房中,收受开发商贿赂,为开发商顺利施工和少交罚款提供帮助,收受款物共计100504元。该犯到案后能够主动坦白;案发前退回开发商钱款9000元,退交廉自办5500元。

罪犯庞振久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10月获得表扬;2013年2月获得表扬;2013年5月获得表扬;2014年1月获得记功;2014年5月获得表扬。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庞振久本次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庞振久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20年11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范艳宏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姚晓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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