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常有才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469号 罪犯常有才,男,195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濮阳市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2007年8月14日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07)范刑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认定常有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469号

罪犯常有才,男,195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濮阳市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2007年8月14日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07)范刑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认定常有才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07年6月29日起至2017年6月28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07年9月14日交付河南省豫中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09年9月23日对常有才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11年5月10日对常有才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常有才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该犯在担任濮阳市采油二厂某大队某班班长期间,2000年1月至2004年6月,该犯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公司现金132000元和三星手机一部,并为其谋取利益。案发后主动退还赃款67000元和三星手机。

罪犯常有才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1年7月、2012年6月、2013年2月和10月、2014年4月获得表扬;2011年7月、2012年2月获得记功。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常有才本次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常有才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5年2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明哲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姚晓科



责任编辑:海舟

上一篇:庞振久减刑刑事裁定书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