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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飞假释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457号 罪犯安飞,男,199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民权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8日作出(2012)襄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认定安飞犯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457号

罪犯安飞,男,199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民权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8日作出(2012)襄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认定安飞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1年6月11日起至2016年5月26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2月10日交付河南省豫中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安飞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1月11日下午,安飞无证驾驶轿车在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后,在既未按照规定设置警示标志又未报警的情况下,自行将该轿车停留在高速公路超车道上而离开现场,致使他人驾驶的客车与该轿车相撞后翻下高速公路路边沟内,造成司机及乘客人员16人死亡、25人受伤的严重后果。

罪犯安飞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于2013年2月获得记功;2013年8月获得表扬;2013年12月获得表扬;2014年5月获得表扬。安飞自2012年开始至2014年上半年止每半年改造评审鉴定分别为:一般、良好、良好、良好、良好。民权县司法局于2014年9月6日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为:安飞服刑前无违法犯罪记录,在家表现较好,家庭和睦,其家人和所在村委会表示愿意配合司法所对其进行监管教育,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安飞的假释保证人为其母亲王刘英,务农。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假释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假释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相关书证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安飞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难以判断其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不符合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八十二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安飞不予假释。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明哲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姚晓科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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