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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明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475号 罪犯章明,男,196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济南市人,大学本科。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日作出(2010)叶刑初字第115号刑事判决,认定章明犯贪污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475号

罪犯章明,男,196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济南市人,大学本科。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日作出(2010)叶刑初字第115号刑事判决,认定章明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自2009年3月28日起至2019年9月27日。判决生效后,于2010年11月17日交付河南省豫中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2年9月20日对章明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章明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4年5月至10月,章明利用担任中铁十四局集团公司平临高速公路工程项目经理的职务之便,伙同他人两次贪污公款47.2万元。同案犯系从犯。

罪犯章明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2年8月获得表扬;2013年6月获得记功;2013年11月获得表扬;2014年3月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3月获得表扬;2014年8月获得表扬。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章明本次考核期内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章明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8年3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元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姚晓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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