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460号 罪犯高喜林,男,1966年5月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郑市人,初中文化程度。曾因盗窃罪于1995年3月1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4日作出(2012)新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认定高喜林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35000元;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刑期自2011年11月22日起至2015年7月21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3月30日交付河南省豫中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高喜林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11月,高喜林一伙预谋后,先由高某(女)将受害人王某安排在宾馆,后该伙人进入房间,以王某与高某有不正当关系为由,迫使王某拿出7700元现金(已退还),并强行让王某打了一张20万元的借条(未遂);系主犯。2011年10月,高喜林酒后驾驶轿车在与赵某驾驶的三轮车相撞后逃逸,造成乘三轮车的二人受伤。高喜林事后支付被害人10000元,被害人不再追究责任。 罪犯高喜林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完成力所能及的劳动任务。2013年8月获得记功;2014年4月获得表扬。高喜林自2012年开始至2014年上半年止每半年改造评审鉴定分别为:一般、一般、一般、一般、一般。新郑市司法局于2014年9月15日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为:同意接收。高喜林的假释保证人为其姐姐高喜凤,务农。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假释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假释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相关书证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高喜林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但该犯有前科,本次又犯数罪,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难以判断其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不符合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八十二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高喜林不予假释。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明哲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姚晓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