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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清河假释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465号 罪犯韩清河,男,1951年10月17日生,汉族,河南省开封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3日作出(2011)开刑初字第27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465号

罪犯韩清河,男,1951年10月17日生,汉族,河南省开封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3日作出(2011)开刑初字第27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韩清河犯贪污罪,判处罪犯韩清河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1年7月19日起至2016年7月18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4月27日交付河南省豫中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韩清河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秋季,刘某、郑某在负责和经手某村征地附属物清点工作时,与村委支书韩清河、会计赵某等,编造虚假的附属物赔偿核算表,骗取国家赔偿款16万元,韩清河分得3万元。四名被告人赃款全部退出。韩清河系从犯,认罪态度好。

罪犯韩清河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监以来,2013年5月获得记功;2013年10月获得表扬;2014年4月获得表扬。韩清河自2012年下半年开始至2014年上半年止每半年改造评审鉴定分别为:良好、良好、一般、一般。开封县司法局于2014年9月10日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为: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韩清河的假释保证人为其儿子韩松,务农。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假释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假释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相关书证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韩清河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刑罚执行期间一贯表现良好,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八十二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韩清河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6年7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明哲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姚晓科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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