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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献林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480号 罪犯肖献林,男,195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汝南县人,本科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5日作出(2009)西刑初字第199号刑事判决,认定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480号

罪犯肖献林,男,195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汝南县人,本科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5日作出(2009)西刑初字第199号刑事判决,认定肖献林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09年7月10日起至2020年7月9日止。本院于2011年9月28日对肖献林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3年1月7日对肖献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肖献林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4年至2009年初,肖献林在担任汝南县建设局局长期间,利用负责工程项目审批和单位工作人员岗位调整、职务提拔的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现金96.4万元和美金5000元。案发后主动退出全部非法所得,且主动交待了其他犯罪事实。

罪犯肖献林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2年11月、2013年4月和9月获得表扬;2014年3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7月获得记功。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肖献林本次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肖献林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7年11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元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姚晓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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