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1747号 原告中科华飞管业(东莞)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 代表人陈晓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明昆,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小刚,该公司经理。 被告董华彬。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科华飞管业(东莞)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与被告董华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科华飞管业(东莞)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科华飞管业(东莞)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9元,减半收取694.5元,由原告中科华飞管业(东莞)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煜伟 人民陪审员 杨小萍 人民陪审员 甘建平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吕青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