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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利霞与王玲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2210号 原告杨利霞,女,汉族,1952年8月1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杰,河南荣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玲歌,女,汉族,1974年7月2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利霞与被告王玲歌合同纠纷一案中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2210号

原告杨利霞,女,汉族,1952年8月1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杰,河南荣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玲歌,女,汉族,1974年7月2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利霞与被告王玲歌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利霞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利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60元,减半收取1830元,由原告杨利霞负担。

审 判 长  刘煜伟

人民陪审员  杨小萍

人民陪审员  甘建平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广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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