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中民二初字第281号 原告赫慧,女,汉族,1977年1月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杰,河南栋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超,男,汉族,1980年9月7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赫慧与被告朱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中民二初字第1718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原告赫慧的起诉,原告上诉,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郑民三终字第1655号民事裁定,撤销(2014)中民二初字第1718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继续审理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原告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赫慧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赫慧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赫慧负担。 审 判 长 刘煜伟 人民陪审员 杨小萍 人民陪审员 甘建平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广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