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郭某甲、孙某甲、于某甲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新密刑初字第638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甲,男,198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8月9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11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新密刑初字第638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甲,男,198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8月9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11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1月12日被新密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同年12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甲,男,1971年7月26日出生,回族。因寻衅滋事,于2014年1月31日被新密市公安局行政拘留至2014年2月14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8月9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11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1月12日被新密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同年12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于某甲,男,1976年8月8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8月8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11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1月12日被新密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同年12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以新密检公诉刑诉(2014)5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甲、孙某甲、于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庆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甲、孙某甲、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29日22时50分左右,被告人郭某甲、孙某甲、于某甲伙同郭某丙(已判)等人到新密市超化镇超化街“传奇”KTV唱歌。23时50分许,被害人王某某因手机丢失,随同KTV老板孙某乙前往孙某甲、于某甲等人所在房间询问,遭到殴打。王某某被孙某乙带出房间后,郭某甲、孙某甲、于某甲等人继续追逐殴打。民警赶到现场后,郭某甲等人仍大吵大闹,不予配合。30日0时28分许,被害人于某乙在KTV大厅吧台换房间,遭到郭某丙挑衅,继而遭到郭某甲、孙某甲、于某甲等人殴打。于某乙被随行朋友拉进111房间关上门后,郭某甲等人又强行推开房门对于某乙继续实施殴打。期间,郭某甲对于某丙、钱某甲、于某乙,于某甲对邵某某某、于某乙、钱某丙、钱某乙,孙某甲对邵某某某、钱某丙、钱某甲实施了殴打,持续近二十分钟。致王某某、于某乙、于某丙轻微伤。案发后,三被告人已取得被害人谅解。于某甲于2014年8月8日、郭某甲、孙某甲于2014年8月9日被传唤到案。
为支持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郭某甲、孙某甲、于某甲供述,被害人钱某丁、王某某、钱某丙、钱某乙、于某乙、于某丙、邵某某某等人陈述,同案犯郭某辛、郭某丁、郭某戊供述,证人郑某、孙某乙、翟某某证言,辨认笔录,视听资料,谅解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等证据,并提请本院以寻衅滋事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郭某甲、孙某甲、于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29日22时50分左右,被告人郭某甲、孙某甲、于某甲伙同郭某丙(已判)等人到新密市超化镇超化街“传奇”KTV唱歌。当晚23时50分许,被害人王某某因手机丢失,随同KTV老板孙某乙前往孙某甲、于某甲等人所在房间询问,遭到殴打。王某某被孙某乙带出房间后,郭某甲、孙某甲、于某甲、郭某丙等人继续追逐殴打。民警赶到现场后,郭某甲等人仍大吵大闹,不予配合。1月30日0时28分许,被害人于某乙在KTV大厅吧台换房间,遭到郭某丙挑衅,继而遭到郭某甲、孙某甲、于某甲、郭某丙等人殴打。于某乙被随行朋友拉进111房间关上门后,郭某甲等人又强行推开房门对于某乙继续实施殴打。期间,郭某甲、孙某甲、于某甲、郭某丙等人在大厅对于某乙随行朋友于某丙、钱某甲、邵某某某、钱某丙、钱某乙实施了殴打,持续近二十分钟。致王某某、于某乙、于某丙轻微伤。案发后,三被告人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于某甲于2014年8月8日、郭某甲、孙某甲于2014年8月9日被传唤到案。
上述事实,有经开庭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郭某甲供述,证实2014年1月29日晚上11点多钟,其和郭某乙、郭某丙、郭某戊、郭某丁、孙某甲、于某甲、郭某戌、吕某等十余人酒后在新密市超化镇传奇KTV玩时,郭某乙他们在KTV大厅的西北角和别人吵架,其老婆邢亚丽告诉其吵架的原因是一个男子说其这边的人拿他手机了。因其几人没有拿该男子手机,郭某乙他们就不愿意,与该男子打了起来。其老婆让其呆在包间里,不让其出去。过了一会儿,民警过来了,其从包间来到KTV的大厅,其看见郭某乙、郭某丙、孙某甲、于某甲在朝对方的两个人身上乱打,这时候,有一个人从后面拉其一下,其就朝这个人身上跺了几脚,接着,其又朝对方的一个人身上跺了几脚,其就下楼出来了。其不知道其打的两个人是谁,当时大家都动手了,因场面混乱,具体怎么打的其不清楚。当天晚上,其几人都被带到了派出所。
(2)被告人孙某甲供述,证实2014年1月29日晚上11时许,其和郭某乙、郭某丙、郭某甲、郭某丁、于某甲、郭某戊、郭某戌、吕某等十余人酒后在新密市超化镇传奇KTV玩时,一男子来到其包间说他的手机被其包间的一个妇女拿走了,和其来玩的妇女称没有拿手机,然后双方就争吵起来,其从屋里出来了。一会儿民警过来了,将其和郭某丙、郭某戊叫到屋里正询问情况时听见大厅有人争吵,其几人都出来了,其看见郭某乙的儿子郭某庚拿着手机照相,对方的一个光头过来把郭某庚弄倒在地上,其就用脚朝那个光头的屁股上跺了三脚离开了,接着其这边的人也动手打那个光头,其没有看清是谁动手的。
(3)被告人于某甲供述,证实2014年1月29日晚上11点多钟,其和郭某乙、郭某丙、郭某甲、郭某丁、孙某甲、郭某戊、郭某戌、吕某等十余人酒后在新密市超化镇传奇KTV玩,去到后开了两个包间。刚坐到屋里一会,其听到郭某丙说别的包间的人说其包间的人偷他们手机了,过了一会儿,其听到郭某丙在外边和人争吵,其几个人就都过去了。一会儿派出所民警过来了,民警劝郭某丙,郭某丙不听劝,其几人便趁着酒劲哄骂民警。郭某乙朝对方其中一男子脸上打了一拳,打完后他滑了一脚躺在了地上,其过去将郭某乙拉了起来,那名男子赶紧过来打郭某乙,其和孙某甲就开始打那名男子,其朝那名男子脸部打了几下。后其看到郭某乙的老婆秦彩虹在大厅旁边拉着对方的另一名男子说该男子打他儿子了,其和孙某甲赶紧过去分别用拳头朝那名男子头部打了一拳。郭某甲也动手了,当时场面很乱,具体怎么打的其没有看清楚。
2、同案犯供述
(1)同案犯郭某辛供述,证实2014年1月30日凌晨,其和郭某丙、郭某戊(又名郭某乙)、郭某甲、孙某甲、于某甲等人在新密市超化镇超化街传奇KTV二楼777房间唱歌时,KTV的老板(戴眼镜胖子)和一个20多岁的男孩到其房间,那个年轻孩说其房间一个女的拿了他的手机,郭某丙就上前揽着那个男孩的脖子,其抓住那个男孩胸前的毛衣把他拽到了777房间,接着其和郭某丙,郭某乙、于某甲、孙某甲等人与那个年轻孩撕扯起来。过了一会儿,一个穿警服的民警过来制止,郭某乙、郭某丙、于某甲、孙某甲很不服气,就一直在骂那个男民警,不听民警劝说,其便走到了一边。其在111房间门口转圈时看到卫生间门口有人在那撕扯,其就走到卫生间门口看见郭某乙的妻子秦彩虹拉着邵某某和钱某丙,于某甲、郭某丁、孙某甲用手朝邵某某和钱某丙的头上和身上打,其便趁机用脚朝邵某某和钱某丙的屁股上跺了两脚,邵某某趁孙某甲不注意用拳头朝他头上打了一下,孙某甲蹿起来朝邵某某头上打了一下。后于某乙从111房间出来了,他用手按了郭某乙肩膀一下,郭某乙用拳头朝于某乙脸上打了一拳,这时于某甲、郭某丙、郭某丁都围上去用拳头朝于某乙身上乱打,其也跟上去用手朝于某乙身上打了几下,然后双方被民警带到了派出所。
(2)同案犯郭某戊供述,证实其曾用名为郭某乙。2013年阴历腊月29日晚上11点钟左右,其和郭某丁、郭某丙、郭某辛、孙某甲、郭某戌、郭某甲等人以及几个家属,一起到新密市超化镇超化街传奇KTV里面唱歌。因其当晚喝醉了,记不清其一群人为何原因在KTV与别人打架。其一群人都朝一个穿黑色上衣的男子打,对方还手了,怎么还手的,其不知道。
(3)同案犯郭某丁供述,证实2014年1月29日晚上大约11点多钟,其和孙某甲、于某甲、郭某甲、郭某乙、郭某辛、郭某丙以及家人大约15人一起来到新密市超化镇传奇KTV777房间唱歌。大约0点左右,郭某丙从房间外进来说:“河西一个人的电话丢了,这个人给老板说咱们包间的人拾了他的电话。”接着,一个男的来到777房间的门口,郭某丙把这个男的拽进去打了几下,其记不清楚都谁打了这个人。其记得在吧台正对面的房间门口,其和其这边的人围着一个男的,把他打了一顿。在KTV吧台旁边,其和其这边的人围着另一个男的,把这个男的打倒在地上。接着,在KTV大厅和走廊的交接处,其一帮人又对第三个男的围着打,具体都是谁打了,因当时场面很乱,其又喝了一些酒,记不清楚了。
3、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王某某陈述,证实2014年1月29日晚上11点半左右,其在超化街传奇KTV上班时发现其的苹果4s手机不见了,其先打电话报了警。因其刚才在大厅的沙发坐了一会儿,有两个女也在沙发上坐着,一会那两个女的回777房间了,其就怀疑是不是她们拿了其的手机。其便找老板孙某乙和其一起去777房间找手机,孙某乙往777房间看了看,穿红色棉袄的男子冲出来将其强拉到房间殴打其。其被孙某乙拉出来后,又被777房间的人殴打在地,其中一个穿红色棉袄、一个穿蓝白相间条纹毛衣、一个穿黑色毛衣带眼镜的打其了。民警赶到后,777房间的人对民警进行辱骂。后其朋友打120,其去医院了,后面发生的事情其不清楚。
(2)被害人于某丙陈述,证实2014年1月30日凌晨,其和钱某乙、于某乙、钱某丙等朋友到新密市超化镇超化街传奇KTV唱歌时被郭某戊、郭某甲等人殴打。郭某乙那边的所有人及于某乙、钱某乙、钱某丁都动手了。其中孙某甲在111包间门口朝邵某某打了两拳,在大厅的厕所门口朝钱某丙、邵某某的头上打了一拳头;于某甲在大厅中间推了杨某某的肩膀两下,推了钱某乙一下,朝于某乙的背上打了两拳;郭某甲在吧台旁边朝其腿上跺了一脚。其嘴中间被打了一个大血泡、脖子及身上被跺的很疼;于某乙的脖子、脸上都被打伤了,衬衣和棉袄也被撕烂了;钱某丁的右眼被打青了;钱某丙挨了几个耳光;“尚四”和钱某乙、邵某某也挨打了,但没有明显的外伤。对方的人有没有受伤,其不清楚。
(3)被害人于某乙陈述,证实2014年1月29日晚上23时50分左右,其和钱某丙、钱某乙、于某丙、“尚四”、韶强、梁某某七人去超化街新开的传奇KTV去唱歌时被郭某戊等人殴打。对方的郭某丙、郭某乙、郭某甲、郭某辛、于某甲、郭某丁、孙某甲他们几个都动手了,其这边也还手了。其中孙某甲在111包间门口朝邵某某打了两拳,在大厅的卫生间门口朝钱某丙、邵某某的头上打了一拳头;于某甲朝其头上打了两拳;郭某甲在吧台旁边跺于某丙腿上一脚。其脸上和脖子上都有明显的外伤,其的上衣也被撕破了;于某丙嘴角留血了;钱某丁眼被人打青了,脖子上有几道抓痕。其这边的人都挨打了,其他人是否有伤其不清楚。
(4)被害人钱某丁陈述,证实2014年1月30日凌晨零时许,钱某乙给其打电话说他在超化街传奇KTV内挨打了,让其过去。然后其就和杨某某、钱某戊三人去了传奇KTV二楼。上去之后其看到钱某乙和对方一群人在争吵,后有一个上身穿白色横道衣服的男子朝钱某乙身上打了一下,其就过去拉那个穿白色横道毛衣的男子,劝止他不要殴打钱某乙,这时一群人围过来用拳头打其,用脚跺其,其倒地后,围着其打的那几个人仍用拳头、脚跺的方式朝其身上乱打。后不知被谁拉开就不再打了,之后特警去了将打架的人都带走了。
(5)被害人钱某丙陈述,证实2014年1月29日晚上23时50分左右,其和于某乙、钱某乙、于某丙、“尚四”、邵某某、梁某某七人去超化街新开的传奇KTV去唱歌时被郭某乙那边的人打了。郭某乙那边的所有人和于某乙、钱某乙、钱某丁都动手了。其中孙某甲在111包间门口朝邵某某打了两拳,在大厅的卫生间门口朝其和邵某某的头上打了一拳,他还用半瓶矿泉水瓶朝其头上打了一下;于某甲在卫生间门口朝其脸打了几下,在大厅中间推了杨某某的肩膀两下,推了钱某乙一下,朝于某乙的背上打了两拳;郭某甲在吧台旁边跺于某丙腿上一脚。于某丙的嘴中间被打了一个大血泡,他说他的脖子及身上被跺的很疼;于某乙的脖子、脸上都被打伤了,衬衣和棉袄也被撕烂了;钱某丁的右眼被打青了;其挨了几个耳光,脸比较红;“尚四”和钱某乙、邵某某也挨打了,但没有明显的外伤。对方的人是否受伤其不清楚。
(6)被害人钱某乙陈述,证实2014年1月30日凌晨,其和于某丙、于某乙、钱某丙等朋友到新密市超化镇超化街传奇KTV唱歌时被郭某戊、郭某甲等人殴打。郭某乙那边的所有人以及于某乙、钱某丁都动手了。其中孙某甲在111包间门口朝邵某某打了两拳,在大厅的厕所门口朝钱某丙、邵某某的头上打了一拳;于某甲在大厅中间推了杨某某的肩膀两下,推了其一下,朝于某乙的背上打了两拳;郭某甲在吧台旁边跺于某丙腿上一脚。于某丙的嘴中间被打了一个大血泡,脖子及身上被跺了;于某乙的脖子、脸上都被打伤了,衬衣和棉袄也被撕烂了;钱某丁的右眼被打青了;钱某丙挨了几个耳光;“尚四”、邵某某和其也被挨打了,但没有明显的外伤。对方的人是否受伤其不清楚。
(7)被害人邵某某某陈述,证实2014年1月29日晚上23时50分左右,其和于某乙、钱某乙、于某丙、“尚四”、钱某丙、梁某某七人去超化街新开的传奇KTV去唱歌时被郭某丙等人殴打。郭某乙那边的所有人以及于某乙、钱某乙、钱某丁都动手了。其中打的最嚣张的是郭某乙、郭某丙、郭某辛、于某甲、郭某丁。其中孙某甲在吧台前边朝其头上打了两拳,在111房间门口打了其一下,在大厅的卫生间门口朝其和钱某丙的头上打了一拳;于某甲在卫生间门口朝钱某丙脸上打了几下,在大厅中间推了杨某某的肩膀两下,推了钱某乙一下,朝于某乙的背上打了两拳;郭某甲在吧台旁边跺于某丙腿上一脚。于某丙的嘴中间被打了一个大血泡,他说他的脖子及身上被跺的很疼;于某乙的脖子、脸上都被打伤了,衬衣和棉袄也被撕烂了;钱某丁的右眼被打青了;钱某丙挨了几个耳光,脸比较红;其和“尚四”、钱某乙也挨打了,但没有明显的外伤。对方的人是否受伤其不清楚。
4、证人郑某、孙某乙、翟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1月29日晚上11点多钟,在新密市超化镇超化街传奇KTV里,王某某因手机丢失,和KTV老板孙某乙到777包间询问时,被777包间的人殴打在地。民警在现场处理时遭到郭某丙、郭某戊等人辱骂,并有撕扯行为。于某乙在吧台被郭某丙挑衅,继而遭到于某甲、孙某甲、郭某甲、郭某丙、郭某戊、郭某乙等人殴打。郭某戊、郭某乙、郭某甲、郭某丁等人在大厅对钱某丁、于某丙等人殴打。
5、视听资料及视听资料情况说明,该视听资料是案发当晚新密市超化镇超化街传奇KTV内的视频监控,KTV内共有八个监控探头。其中位于KTV大厅西边过道南头的监控显示:2014年1月29日23时50分,王某某和老板去777房间找手机;23时51分,上身穿棉衣夹克、蓝白横纹毛衣的郭某丙用手朝王某某脸上扇了一巴掌,戴眼镜的KTV老板和穿西服的KTV经理在劝架,穿红色棉袄的郭某辛等人在和劝架的人撕扯;23时57分,民警赶到现场;1月30日00时10分25秒,穿深色格子衬衣的郭某乙开始推搡民警;39秒,穿蓝白横纹毛衣的郭某丙把明火烟头按到民警脸上。位于KTV大厅的监控显示:1月30日00时11分,上身穿深色格子衬衣的郭某乙等人在大厅东边过道里推搡并谩骂民警杨燕青和副所长于瑜;00时12分,在大厅吧台附近穿蓝白横纹毛衣的郭某丙继续推搡、谩骂民警,穿深色格子衬衣的郭某乙推搡、谩骂副所长于瑜,一起的郭某辛、孙某甲等人在周围叫嚣起哄,严重妨害了民警执行公务。位于KTV吧台监控显示:1月30日00时13分,民警进到A09房间询问情况,于某乙等人到达吧台;00时33分,穿蓝白横纹毛衣的郭某丙和上身穿深色格子衬衣的郭某乙、上身穿浅色格子衬衣的郭某丙等人在大厅111房间门口踹开房门,殴打111房间门口站着的于某乙、上身穿土黄色棉服的于某丙、钱某丁等人,上身穿深色格子衬衣的郭某乙将穿土黄色棉服的于某丙摔倒在地,上身穿黄色夹克(敞怀)的郭某壬、穿红色棉袄的郭某辛等人在卫生间门口用脚踹一个光头的中年男子;00时44分,上身穿蓝白相间横纹毛衣的郭某丙、上身穿深色格子衬衣的郭某乙用拳头打钱某丁、于某丙,在吧台边站着的孙某甲用脚踹钱某丁,郭某辛、郭某壬等人朝钱某丁、于某丙乱打。
6、书证
(1)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于某丙从辨认对象中指认出2014年1月30日凌晨30分左右,在新密市超化镇超化街传奇KTV寻衅滋事的被告人于某甲、郭某甲、孙某甲。
(2)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孙某甲因寻衅滋事被新密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4日,罚款1000元。
(3)谅解书,证实被害人于某丙、于某乙、王某某于2014年5月6日出具谅解书,因郭某戊等人在案发后积极向于某丙、于某乙、王某某赔偿道歉、赔偿损失,于某丙、于某乙、王某某对郭某戊、郭某丙等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4)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于某甲于2014年8月8日被传唤到案,被告人郭某甲、孙某甲于2014年8月9日被传唤到案。
(5)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郭某甲、孙某甲、于某甲的个人基本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孙某甲、于某甲随意殴打他人,致三人轻微伤,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三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郭某甲、孙某甲、于某甲所犯寻衅滋事罪行,均应当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处罚。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均积极参与实施犯罪行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三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案发后三被告人已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郭某甲、孙某甲、于某甲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郭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孙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于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余照利
代理审判员  冯俊敏
人民陪审员  杨爱芬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 静
责任编辑:海舟

上一篇:郑某某职务侵占一审刑事判决书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