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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庄等诉被告郭浩杰交通事故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少民初字第19号 原告张庄,女,汉族,1938年9月22日出生。 原告刘萍,女,汉族,1993年5月12日出生。 原告刘孟昊,男,汉族,2005年6月8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刘世文,男,汉族,1972年8月17日出生。 被告郭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少民初字第19号

原告张庄,女,汉族,1938年9月22日出生。

原告刘萍,女,汉族,1993年5月12日出生。

原告刘孟昊,男,汉族,2005年6月8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刘世文,男,汉族,1972年8月17日出生。

被告郭浩杰,男,汉族,1989年12月14日出生,系肇事摩托车司机。

关于原告张壮、刘萍、刘孟昊诉被告郭浩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后,向原告送达了交纳诉讼费通知,指定了交纳诉讼费期限,并告知原告逾期未交费的,按自动撤诉处理。现原告未在指定期间交纳诉讼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庄、刘萍、刘孟昊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杨进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金蔚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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