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少民初字第19号 原告张庄,女,汉族,1938年9月22日出生。 原告刘萍,女,汉族,1993年5月12日出生。 原告刘孟昊,男,汉族,2005年6月8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刘世文,男,汉族,1972年8月17日出生。 被告郭浩杰,男,汉族,1989年12月14日出生,系肇事摩托车司机。 关于原告张壮、刘萍、刘孟昊诉被告郭浩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后,向原告送达了交纳诉讼费通知,指定了交纳诉讼费期限,并告知原告逾期未交费的,按自动撤诉处理。现原告未在指定期间交纳诉讼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庄、刘萍、刘孟昊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杨进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金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