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中少民终字第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杰只,女,1996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阳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石保廷,男,196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李杰只之父。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英只,女,1972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李杰只之母。 三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永青,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199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阳县。 法定代理人王新海,男,196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王俊杰之父。 法定代理人孟廷娥,女,196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王俊杰之母。 委托代理人李治刚,安阳市北关区红旗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李杰只、石保廷、李英只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安少民初字第000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石保廷、李英只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永青,被上诉人王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王新海、孟廷娥、委托代理人李治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2014)安少民初字第0006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苏 斐 审 判 员 邢 燕 代理审判员 朱继科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巨 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