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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杰只、石保廷、李英只与被上诉人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中少民终字第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杰只,女,1996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阳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石保廷,男,196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李杰只之父。 上诉人(原审被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中少民终字第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杰只,女,1996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阳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石保廷,男,196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李杰只之父。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英只,女,1972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李杰只之母。
三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永青,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199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阳县。
法定代理人王新海,男,196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王俊杰之父。
法定代理人孟廷娥,女,196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王俊杰之母。
委托代理人李治刚,安阳市北关区红旗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李杰只、石保廷、李英只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安少民初字第000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石保廷、李英只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永青,被上诉人王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王新海、孟廷娥、委托代理人李治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2014)安少民初字第0006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苏 斐
审 判 员  邢 燕
代理审判员  朱继科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巨 娟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