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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进宝申请宣告余少军公民失踪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息民特字第21号 申请人余进宝,男,1995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息县白土店乡白土店村曹庄村民组。身份证号411528199511241917。 委托代理人张涛、王君,系息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申请人余进宝要求宣告余少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息民特字第21号
申请人余进宝,男,1995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息县白土店乡白土店村曹庄村民组。身份证号411528199511241917。
委托代理人张涛、王君,系息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申请人余进宝要求宣告余少军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被申请人余少军是申请人余进宝的亲生父亲。被申请人余少军于1999年离家外出打工至今,经过多方查找,终无音信,至今下落不明多年。为此,诉请法院宣告被申请人余少军失踪。
经查,被申请宣告失踪人余少军,男,1971年7月10日生,住息县息县白土店乡白土店村曹庄村民组。身份证号码411528197107101913。被申请人余少军是申请人余进宝的亲生父亲。被申请人余少军于1999年离家外出打工,至今音信全无。同时查明被申请人余少军失踪前无任何财产。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11月25日在《工人日报》发出寻找余少军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余少军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余少军因下落不明已满两年,其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余少军失踪。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姜 辉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徐宇凡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