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灵民一初字第822号 原告何引琴,女,1965年8月21日生,汉族,个体业主。 被告王绪慈,男,41岁,汉族,个体业主。 被告何永辉,女,40岁,系被告王绪慈妻子。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引琴与被告王绪慈、何永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引琴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二被告所有的位于灵宝市西闫乡范家嘴村的500亩林木和位于灵宝市焦村镇的焦村镇西加油站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何引琴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告王绪慈所有的位于灵宝市西闫乡范家嘴村的500亩林木予以查封(所有权证号:豫灵林证字〈2013〉第0004号)。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准许该林木不得抵押、转让、砍伐。 二、将被告王绪慈、何永辉所有的位于灵宝市焦村镇的焦村镇西加油站予以查封。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准许该加油站不得抵押、转让。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聂全国 审判员 杜秋萍 审判员 陈志刚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伍晓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