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一终字第114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侯某某,男,198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2014年10月12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郑州市公安局南关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审理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侯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作出(2015)管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侯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原审被告人侯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侯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侯某某出于本人自愿,服从原审判决,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讼诉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侯某某撤回上诉。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5)管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耿 磊 审 判 员 董正方 代理审判员 徐 滢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冻 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