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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等人妨害公务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一终字第87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某某,男,1988年5月1日出生,汉族。2014年6月30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被中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一终字第87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某某,男,1988年5月1日出生,汉族。2014年6月30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被中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中牟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胡某甲,男,1983年4月2日出生,汉族。2014年6月14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被中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逮捕。2015年1月13日被中牟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吕某某,男,1990年4月25日出生,汉族。2014年6月13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被中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逮捕。2015年1月12日被中牟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胡某某、胡某甲、吕某某犯妨害公务罪,胡某某犯组织淫秽表演罪一案,于二○一四年十二月十三日作出(2014)牟刑初字第4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组织淫秽表演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以被告人胡某甲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以被告人吕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胡某某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胡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某某服从原审判决,自愿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讼诉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胡某某撤回上诉。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14)牟刑初字第47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成存启
审 判 员  汪致咏
代理审判员  高慧敏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晨雨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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