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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东久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卓楚光诉被告胡文献、深圳金钟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知民初字第747号 原告广东久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卓楚光,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卓楚光,男,汉族,1973年8月29日出生,住广州市白云区白云大道南体育二街5号101房。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知民初字第747号

原告广东久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卓楚光,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卓楚光,男,汉族,1973年8月29日出生,住广州市白云区白云大道南体育二街5号101房。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晓楠,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新福,男,汉族,1985年11月8日出生,系广东久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胡文献,男,汉族,1975年4月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袁秀荣,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程海滨,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金钟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钟汉忠,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久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卓楚光诉被告胡文献、深圳金钟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3日以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久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卓楚光申请撤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久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卓楚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20元,由原告广东久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卓楚光负担。

审 判 长  梁晓征

代理审判员  刘泽军

代理审判员  张 蕾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于世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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