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知民初字第59号 原告曹娟,女,汉族,1986年10月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辉,河南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长海,河南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国富,男,汉族,1974年3月2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才华,河南则政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娟诉被告吴国富侵害其他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曹娟于2015年3月1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曹娟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娟负担。 审判长 王富强 审判员 孙召鹏 审判员 龚 磊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魏向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