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牛XX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郑知刑初字第1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牛XX,男,1964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3年8月7日被河南省林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5月26日被河南省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郑知刑初字第1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牛XX,男,1964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3年8月7日被河南省林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5月26日被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2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郑检公三刑诉(2014)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XX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薛锦、程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牛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0月,被告人牛XX将生产商朱XX(另案处理)介绍的经销商刘X(另案处理)带领到河南省林州市原康镇王建明(已判决)的工厂,商谈生产假冒“辣妹子”牌罐头瓶盖事宜,并约定由王XX为刘X生产90000个假冒“辣妹子”牌的瓶盖。同年10月至12月间,牛XX分次将王XX制造好的假冒“辣妹子”瓶盖销售给刘X,并委托王XX通过物流运送给朱XX。2013年1月28日,湖北省鄂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华容分局在鄂州市华容区华容镇廖铭村原廖铭小学内查扣“辣妹子”牌桔片爽罐头681提共计8712瓶。经厂家鉴定,上述查扣物品为假冒产品。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分别出示了物证照片;鄂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华容分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鄂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华容分局清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辣妹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商标注册证、鉴定报告、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鄂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昌盛信用社转账交易凭证、通话记录、辨认笔录、到案经过证明、户籍资料等书证;证人夏XX、王XX、刘X、朱XX、王X1X1等人证言;被告人牛XX的供述与辩解等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牛XX的行为已构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牛XX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请求宽大处理。

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被告人牛XX将朱XX(另案处理)介绍的刘X(另案处理)带领到河南省林州市原康镇王XX(已判决)的工厂,约定由王XX为刘X生产9万余个假冒“辣妹子”牌的瓶盖。同年10月至12月间,牛XX分次并委托王XX通过物流将制造好的假冒“辣妹子”瓶盖销售给给朱XX,被告人牛XX非法获利2000元。2013年1月28日,湖北省鄂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华容分局在鄂州市华容区华容镇廖铭村原廖铭小学内查扣“辣妹子”牌桔片爽罐头681提共计8712瓶。经厂家鉴定,上述查扣物品为假冒产品。2013年7月30日,被告人牛XX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本院委托被告人牛XX户籍所在地司法机关调查,证明被告人牛XX具备社区矫正条件。

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经法庭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1、被告人牛XX供述,其在原康镇南沟瓶厂跑销售业务期间认识了湖北省随州市洪山镇开罐头厂的朱万良。2012年12月份左右,朱XX介绍刘X来林州找到其帮忙找家厂子做一些瓶盖,其问做什么瓶盖,刘X拿出一个“辣妹子”铁质瓶盖,瓶盖上头有一个女孩的人头及辣妹子字样的图案。刘X并没有给其提供任何辣妹子厂家的手续。其问刘X要多少,刘X说要9万个,其就去找原康镇连家坡村建明制盖厂的王XX,并支付给王XX5千元定金。王XX收到定金后制造了模具开始生产了。其将王XX生产好的瓶盖按照刘X的要求分批通过物流托运给了湖北省随州市的朱XX,刘X将瓶盖款汇到其农行和农村信用社账户上,其再支付给王XX,其扣除运费后大约赚了2000来元。公安机关组织牛XX进行照片混杂辨认,牛XX辨认出王XX就是原康建明制盖厂厂长。有辨认笔录在卷佐证。

2、证人王XX证言,证明其在林州市原康镇工业园区注册成立建明制盖厂,主要加工罐头瓶盖。2012年10月份左右,牛XX带着刘X让其给生产9万个左右的“辣妹子”罐头瓶盖,并提供了一个瓶盖样品,样品上有一个女孩人头及辣妹子字样的图案,但没有提供生产委托手续和模具,其知道生产的这批瓶盖是假冒别人商标,但为了赚钱,其就答应了,再收取了5千元定金后其找人制作了三套模具开始生产,并按照牛XX的要求分次将9万个左右的瓶盖通过物流发给湖北随州的朱XX,牛XX支付货款和运费。公安机关组织王XX进行照片混杂辨认,王XX辨认出牛XX就是来联系生产假冒瓶盖的人。有辨认笔录在卷佐证。

3、证人刘X证言,证明其在廖铭小学生产假冒辣妹子桔片爽,后被查封。期间其通过朱XX联系了河南安阳的牛XX。让牛XX联系生产10万个瓶盖,并给了5千元定金。收到货后将钱支付给牛XX。

证人胡XX证言,证明2012年10月份左右,刘X打电话邀其去随州找朱XX商谈购买桔子罐头的生意。

证人李XX证言,证明假冒的“辣妹子”桔片爽瓶盖是刘X随州姓朱的联系河南去买的,大约有10万个,刘X还让其将14200元钱汇到刘X提供的信用社账号上。

4、证人朱XX证言,证明2012年10月份,刘X到其厂里要求做“辣妹子”桔子罐头,但没有带“辣妹子”商标的瓶盖,其就把河南安阳的牛XX介绍给刘X。过了几天,安阳林州市建明制盖厂的王XX分批将做好的10万个盖子用浅黄色编织袋包装好通过物流发到其厂里。听刘X说在河南安阳付给牛XX5千元定金,后来货款也是刘X支付的。

5、证人王X1X1证言,其在建明制盖厂负责生产车间的机器维护,大约2012年12月份,王XX为客户生产了大约9万个带有“辣妹子”标识的瓶盖。

6、证人夏XX证言,证明其系辣妹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2012年12月份起,其公司业务员在鄂州市场发现大量假冒“辣妹子”桔片爽,通过调查发现位于华容镇廖铭村原村部的地下工厂一个叫刘X的老板生产加工的假冒“辣妹子”桔片爽,进货渠道在湖北省随州市,后其报案,华容工商局和公安机关在华容镇廖铭村地下工厂查获大量生产加工的假冒“辣妹子”桔片爽成品、半成品、包装箱、商标标贴及生产工具。

7、鄂州市工商局华容分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鄂州市工商局华容分局扣押清单、鄂州市工商局华容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辣妹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商标注册证、鉴定报告、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鄂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昌盛信用社转账交易凭证等书证,物证照片、通话记录等证据。

8、本案另有被告人身份情况及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告人牛XX投案自首的证明等在卷为据。

9、被告人牛XX户籍所在地司法机关出具的(2015)林社矫字第5号调查评估意见书,证明牛XX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XX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销售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及提请惩处的理由成立,予以支持。

被告人牛XX请求宽大处理的辩解理由,经查,被告人牛XX投案自首,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可从轻处罚,该辩解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之规定,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被告人牛XX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9万余件,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幅度内量刑。被告人牛XX犯罪后投案自首,如实供述所犯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牛XX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其户籍所在地司法机关同意列牛XX为社区矫正人员,故依法对牛XX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牛XX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牛XX违法所得2000元依法予以追缴后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赵健良

代理审判员  刘泽军

代理审判员  张 蕾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于世博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