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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某与巴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中民一初字第196号 原告吕某某,女,1970年2月1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小花,河南正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巴某甲,男,1970年10月13日生,回族。 原告吕某某与被告巴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中民一初字第196号

原告吕某某,女,1970年2月1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小花,河南正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巴某甲,男,1970年10月13日生,回族。

原告吕某某与被告巴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小花,被告巴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吕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6年12月10日在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1997年9月12日生育一女巴某乙。双方感情一般,被告经常打原告,孩子小的时候,原告总是让着被告,但被告还是变本加厉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原告曾向法院起诉,后经调解原告撤诉。但这几年,被告丝毫没有改变,因家暴原告报过警,也找村里调解过,均无用。原、被告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原告请求:一、判令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女巴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三、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巴某甲辩称,双方还有感情,为了女儿、为了家庭,被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自由恋爱,并于1996年12月10日在郑州市中原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婚生一女巴某乙(1997年9月12日出生)。近年来,双方因为生活琐事发生纠纷。2008年10月,原告曾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原告申请撤回起诉。2015年1月,原告再次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原告表妹秦某某出庭作证,称被告多次无故对原告进行殴打,被告则表示夫妻双方只是偶尔发生打架情况,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调解无效。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并结婚多年,已经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近年来,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使夫妻感情受到影响,证人秦某某秋虽出庭作证,但因证人与原告存在亲属关系,其证人不具有客观性,不能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只要今后双方互谅、互让、互敬、互爱,共同处理家庭事务,夫妻和好有望。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吕某某与被告巴某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吕慧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斌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滢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