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3365号 原告丁能,女,1952年12月14日出生。 被告李瑞涛,男,1981年11月12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能诉被告李瑞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4日以原、被告已私下达成调解,并且被告李瑞涛赔偿义务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丁能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25元、保全费520元,共计1045元,由原告丁能负担。 审判员 苏中强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朱粉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