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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能与李瑞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3365号 原告丁能,女,1952年12月14日出生。 被告李瑞涛,男,1981年11月12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能诉被告李瑞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4日以原、被告已私下达成调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3365号
原告丁能,女,1952年12月14日出生。
被告李瑞涛,男,1981年11月12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能诉被告李瑞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4日以原、被告已私下达成调解,并且被告李瑞涛赔偿义务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丁能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25元、保全费520元,共计1045元,由原告丁能负担。
审判员  苏中强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朱粉先
责任编辑:海舟